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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来源: | 作者:pro503003 | 发布时间: 2017-05-24 | 17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20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5-20 

【生效日期】2015-5-2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5月2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2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5号.rar 
2、光纤预制棒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rar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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